(2015)商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凤英申请执行戚趁义、杨景兰睢阳区公证处执行证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戚趁义,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杨景兰,女,1955年10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凤英申请执行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作出(2015)商睢证执字第080号执行证书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以被执行人戚趁义、杨景兰设定抵押的房产,暂不易执行变现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满足执行变现条件,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