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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关介平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介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介平,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增检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介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介平由于个人信用问题,以及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在增城区新塘镇工作生活期间,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后套现为目的,伙同其同居女友邓某甲(另作处理)向有关银行办理信用卡贷款等业务。期间,于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关介平准备好虚假的《工作证明》等资料,交由邓某甲以邓某甲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申某一张“银联高尔夫白金”信用卡(账号为00×××83,卡号为62×××83,信用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申某后于2013年2月1日由被告人关介平持有和使用。被告人关介平明知自己欠下大额欠款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上述信用卡,导致无法归还。经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形式进行催收,截至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关介平持有的卡号为62×××8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透支99996.29元人民币本金,一直没有归还。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账单、银行催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介平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关介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关介平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后套现为目的,以其个人信用差及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准备虚假的《收入证明》等资料交给其女友邓某甲(另案处理),利用邓某甲的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申某一张“银联高尔夫白金”信用卡(账号为00×××83,卡号为62×××83,信用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申某后于2013年2月1日由被告人关介平持有并激活使用。被告人关介平明知自己欠下大额欠款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上述信用卡,截止2014年5月10日共计透支人民币99996.29元(本金)。经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形式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至案发仍未归还。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关介平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关介平于2014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被告人关介平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关介平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提供的邓某甲的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收入证明,证实涉案信用卡的开户情况。4、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邓某甲名下账号为00×××83的信用卡2013年2月1日开通使用,在广州市增城邓某乙服装店、广州市增城梦那谜路服装店、广州市荣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月盈经营部、广州市增城鑫兽服装店均有多次大笔金额支出,数额为2万多元至9万多元不等,且多为还款部分金额后立刻透支大笔金额的套现行为;2014年1月开始逾期还款,其后偶尔还款1元至1500多元不等,最后一次还款是2014年5月9日还款5元,共欠款本金人民币99996.29元。5、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提供的《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证实该行自2014年2月至7月以拨打电话、发送信函等方式122次催收收欠款,被告人方仅有16次接听电话回应。6、增城区公安分局扣押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关介平时,从其身上扣押涉案中国光大银行00×××83信用卡,并从其身上扣押邓某甲的5289********538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1张及其他银行卡15张。7、邓某甲所有的尾数为5289********538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实该卡在广州市增城邓雅服装店等处有多次大笔金额支出,至2014年9月该卡亦被透支约2万余元。8、证人曾某的证言:我是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工作人员。2013年1月13日,邓某甲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了“银联高尔夫白金”信用卡,同年2月1日,邓某甲激活该卡并使用。2014年1月1日,邓某甲开始逾期还款,经我们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其随后几次都是还1至200元不等,远远低于最低还款限额的10000元,2014年5月10日邓某甲还款人民币5元,之后再也没有还款,邓某甲欠我行本金人民币99996.29元未归还。我们催收的时候刚开始拨打邓某甲办理信用卡留下的电话,但是发现这几个电话都停机,于是联系其留下的紧急联系人邓某丙斯,得知邓某甲的新电话,但是我们拨打这个电话时发现邓某甲故意逃避我们,而是一个自称是他男朋友或者丈夫的男子接电话,我们叫其催邓某甲还款,并有通话录音。9、证人邓某甲的证言:2013年1月,我男朋友关介平叫我办理了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中我的收入证明证明我年薪20万元是假的。信用卡办下来后,关介平激活该信用卡并一直是他使用该信用卡。2013年年底的时候,银行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该卡被透支了约10万元,银行告知我最低还款额度,我见关介平没有还款,曾还款7200元,后银行也多次催我还款,关介平说他会还银行欠款,我就没有去还款了。关介平以前是开厂的,后来厂倒闭了,他还欠我弟20多万元,欠银行20多万元贷款,欠卢某豪牛仔布款200多万元。此外,他还叫我办理了平安银行的贷款、开通了广发银行2.2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上述贷款和信用卡均是他拿去使用了。经对照片辨认,证人邓某甲指认被告人关介平就是使用其信用卡的人,签名确认其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资料及信用卡交易记录和银行催收款记录。10、被告人关介平的供述:2012年底,我对女朋友邓某甲说我生意周转困难,因我银行信用不佳,想以她名义申某信用卡套现。2013年1月,我准备好《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邓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邓某甲,一起到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我将该信用卡激活使用,用于消费和套现,我曾通过广州荣某计算机公司、月盈贸经营部等的POS机刷卡套现,套现的钱用于生意周转。从2014年2月,我就开始逾期透支不能归还,之后我多次收到光大银行催收信函和电话,但是我都没有归还到最低还款金额1万元,只是还200到2000元不等。2013年我曾抵押房子贷款了20多万元,这些钱我用于生意周转没有还信用卡欠款,此外我还欠别人100多万元。被告人关介平签名确认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开户资料及催款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介平无视国家法律,无还款能力而大额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介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介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介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关介平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退赔人民币9999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聪人民陪审员  吴毅湘人民陪审员  林月满二0一五年八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