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秀梅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梅,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868号申请执行人韩秀梅。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梅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进入执行程序,其名下财产已被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