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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优霹耐磨符合材料公司与被告鞍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77号原告: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张志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红塔街**号。法定代表人:袁雪峰,董事长。原告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13元,减半收取2656.5元,由原告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军审 判 员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詹智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