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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立平与刘玉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平,刘玉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529号原告周立平,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德强(周立平之夫),男,1966年7月4日出生。被告刘玉岭,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平诉被告刘玉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立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