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立平与刘玉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平,刘玉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529号原告周立平,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德强(周立平之夫),男,1966年7月4日出生。被告刘玉岭,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平诉被告刘玉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周立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