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某烨与袁某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烨,袁某宇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周某烨,女。被告袁某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烨诉被告袁某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烨撤回对被告袁某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烨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