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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龙子平与刘爱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子平,刘爱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48号申请人执行人龙子平,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爱栋,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龙子平与被执行人刘爱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刘爱栋应偿还龙子平借款本金4.25万元,并以本金4.25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1.87%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00元。但被执行人刘爱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爱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