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与吴洪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吴洪其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广顺街道滴水岩社区。法定代表人曾宪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道坤,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其。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洪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荣昌县金益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信红审 判 员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