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美兰与徐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美兰,徐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兰。被执行人徐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兰与被执行人徐宏明[(2014)甬北商初字第008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名下位于首南街道荣安府6幢12单元1406室房产,暂无法变现,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3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