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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家住赣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对邱某慌称其认识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能够为他人办理公租房,但需要收取20000元好处费,其中事先收取8000元好处费,交付公租房钥匙后再收取12000元好处费。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与邱某约定,邱某每介绍一个客户,在客户拿到公租房钥匙并支付剩余的12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陈某某给邱某4000元作为介绍费。2015年3月,经邱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在邱某经营的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XXX店内,以其能帮助他人取得公租房指标为由,先后分别收取被害人曾某、凌某、肖某1、肖某2、李某1现金人民币8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40000元。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伪造“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印章,并将盖有伪造印章的协议书出示给上述五名被害人及邱某看,后立即将伪造的协议书收回。2、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飞龙岛大桥附近的XXX内,对被害人邓某1谎称其认识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能够为被害人邓某1办理公租房,但需要收取20000元好处费,其中事先收取8000元好处费,交付公租房钥匙后再收取12000元好处费。被害人邓某1信以为真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陈某人民币5000元,另外以被告人陈某某欠其的3000元装修款抵扣,共计人民币800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又将盖有伪造的“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的协议书出示给被害人邓某1看,后立即将伪造的协议书收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肖某2、凌某、肖某1、李某1、邓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提取笔录、协议书、文检鉴定书、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曾祁英、凌磊、肖祖权、肖祖英、李旭东、邓飞飞经济损失人民币各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澎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青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