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诉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告肖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梅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