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3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95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石诉被告戴德泉、被告湖南望城县雷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时,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39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十三页顺数第十行至第十二行“共计104393.18元,该笔款项从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戴德泉和雷锋汽车公司,具体支付数额由保险公司与戴德泉、雷锋汽车公司按保险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补正为“共计104393.18元。”。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