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旭诉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孙旭,男,5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法定代表人:刘军,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元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09年已经还清本金,但利息至今未还清。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贰拾贰万陆仟肆佰叁拾壹元整(¥226431)予以冻结,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忠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