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与蔡晓东没收财产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字第509号移交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蔡晓东,男,汉族,1993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关于蔡晓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告人蔡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蔡晓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蔡晓东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蔡晓东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其财产线索,该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晓东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