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树槐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树槐,杨淑珍,杨树林,杨卫红,杨永红,杨文红,杨继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杨树平,杨树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4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树槐,男,1943年6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淑珍,女,1946年2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树林,男,1948年6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卫红,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永红,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红��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继红,女,1964年4月9日出生。上列七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七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妍,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号。负责人:彭秀颖,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春芸,该单位干部。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树平,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杨树森,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杨树槐、杨淑珍、杨树林、杨卫红、杨永红、杨文红、杨继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杨树平、杨树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树槐、杨淑珍、杨树林、杨卫红、杨永红、杨文红、杨继红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经被之前的判决认定有效,那么协议中的内容都应是有效的。如果协议中的北京市西城区×号平房就不具有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则证明没有产权的不动产就是违法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交付了违法的不动产就应为此承担责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三间平房原产权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那么上述房屋拆迁时无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是通过何种方式让渡的权益,最终拆迁主体都应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因此我方向其主张拆迁款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方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辩称:协议中约定了北京市西城区×平房属于自建房,无法办理产权手续,对此李彩霞一家明知。北京市西城区的三间平房的拆迁补偿款,我单位并未领取。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杨树平辩称:北京市西城区平房已经拆迁,我根据合同及法院的判决书,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款。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于1985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交付给李彩霞使用的北京市西城区×号的房屋为自建房,对此双方应是明知的,故二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杨树槐、杨淑珍、杨树林、杨卫红、杨永红、杨文红、杨继红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并无不当。《协议书》中约定交付李彩霞使用��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现已被拆迁,杨树平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项,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树槐、杨淑珍、杨树林、杨卫红、杨永红、杨文红、杨继红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返还上述拆迁补偿款的请求,亦无不当。综上,杨树槐、杨淑珍、杨树林、杨卫红、杨永红、杨文红、杨继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树槐、杨淑珍、杨树林、杨卫红、杨永红、杨文红、杨继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明婕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