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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小润诉王忠平机动车交通用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润,王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747号申请执行人朱小润,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忠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忠平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