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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4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与四川彭山文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四川文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园,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文臣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厚彪。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彭山文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齐康审 判 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廖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