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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龙贡与孟祥华、聂兰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贡,孟祥华,聂兰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470-2号原告:陈龙贡,男。委托代理人:汪旭,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孟祥华,女。被告:聂兰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贡与被告孟祥华、聂兰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贡以与被告孟祥华、聂兰卫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贡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陈龙贡负担。审 判 长  孙传霞代理审判员  盛大明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