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永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