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525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盖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某号牌轻型封闭货车沿某市某区某村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城路段右打方向时,与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某所受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道路交通损伤,死者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张某某的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0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20急救,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人孟某某、郑某某和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某号牌轻型封闭货车沿某市某区某村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城路段右打方向时,与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某所受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道路交通损伤,死者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张某某的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0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拨打120急救,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出警登记表、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被告人基本信息、刘某某身份复印件及人口基本信息、委托书、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基本信息、张某某警察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大公交(甘)认字(2014)第210211201474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0急救出示的心电图、执法安全情况报告书、调查笔录、撤诉申请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介绍信,证人孟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4)酒鉴字第121602号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大汽司鉴定(2014)肇检字第(2751)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汽司鉴(2014)肇鉴字第4-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公(司)鉴(法医)交字(2014)2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拨打120、110,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明利代理审判员  郭丹华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