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樊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蓝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