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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樊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蓝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