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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许斐,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梦瑶。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愿与原告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9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梦瑶。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过矛盾纠纷,但未见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发生。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孩,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只要双方多为孩子着想,加强沟通,增进交流,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双方关系,和好仍有希望,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