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执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石章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石章泽,石华卫,肖翠娥,闵燕兵,闵五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保字第000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黄金大道福星城2号楼。负责人刘恒清,该支行行长。被告石章泽。被告石华卫。被告肖翠娥。被告闵燕兵。被告闵五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诉被告石章泽、石华卫、肖翠娥、闵燕兵、闵五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章泽、石华卫、肖翠娥、闵燕兵、闵五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石章泽、石华卫、肖翠娥、闵燕兵、闵五香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