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28-1号原告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永强,董事长。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阿克思福化工有限公司在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