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与侯启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侯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1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64146-8),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C97。法定代表人王秀芳,总经理。被执行人侯启凯,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与侯启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8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侯启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仁和顺达供暖有限公司供暖费共计三千五百七十六元六角。判决生效后,侯启凯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侯启凯在北京市辖区内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