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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与高金凤、李庆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高金凤,李庆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157-1号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刘占英,经理。被告高金凤。被告李庆泉,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凤、被告李庆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6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云芳审 判 员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