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与高金凤、李庆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高金凤,李庆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157-1号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刘占英,经理。被告高金凤。被告李庆泉,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凤、被告李庆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恒隆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6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云芳审 判 员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