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雄、第三人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7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尤,雷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雄,男,69岁,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第三人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安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雄、第三人雷州市企水镇洪排村民委员会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 权审 判 员 蔡承荣人民陪审员 唐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