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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郑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