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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龙海燕与卢晓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00975-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燕,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卢晓龙,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法执字第00975-1号裁定书,于2014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卢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晓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晓龙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962856597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干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