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夏远方与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远方,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942号原告夏远方,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董发,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天池村三组,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51677。法定代表人王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远方与被告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远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远方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维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