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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谭国燕与易静娴、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27-3号申请执行人谭国燕。被执行人易静娴。被执行人陈斌。本院在执行谭国燕申请执行陈斌、易静娴民间借贷一案,2015年5月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用于借款担保抵押的坐落在柳州市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5栋1单元1-1室的房产(土地证号:柳国用(2012)123348、1233**号;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第××号),2015年6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易静娴的存款9478元(负担受理费)。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在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15日分别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先行查封,依照法律规定,轮候查封的财产由先行查封的法院处置,涉嫌犯罪的,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再处分其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名下登记的车辆、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但侦查尚未终结。现在被执行人陈斌下落不明,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