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莉铭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莉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31号罪犯周莉铭,无业。罪犯周莉铭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年2月8日刑满释放。本次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盐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13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三终字第0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5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莉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周莉铭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莉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莉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莉铭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