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石清、林奕梅、傅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石清,林奕梅,傅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江火泉,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莫韶宇,该社职员。被告郑石清,男,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林奕梅,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傅志刚,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石清、林奕梅、傅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照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