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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桂莲与储诚生、金继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莲,储诚生,金继红,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75-1号原告:胡桂莲,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诚生。被告:金继红,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莲与被告储诚生、金继红、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18账户中资金、查封被告金继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居委会学堂组020号房屋,并以担保人杨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B幢办181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桂莲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省成森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0000×××18,冻结金额以80万元为限,期限为两年。二、立即查封被告金继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城南社区居委会学堂组020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上述保全金额以80万元为限。三、立即查封担保人杨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B幢办1811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