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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281号原告: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