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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袁培强与李智武、杨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培强,李智武,杨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袁培强,退休职工。被告李智武,居民。被告杨兰芳,居民。原告袁培强诉被告李智武、杨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洁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培强、被告杨兰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智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培强诉称,2013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其儿子在徐州买房,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杨兰芳辩称,借款条的杨兰芳的签名及手印并不是杨兰芳本人的,借款的时候杨兰芳并不知情。李智武向原告借款,应该由李智武偿还,被告杨兰芳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智武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李智武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11月8日,被告李智武向原告袁培强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培强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李智武杨兰芳徐厚峰2013年11.8”,其中李智武、杨兰芳的签名及手印均系被告李智武所签所按。被告李智武与被告杨兰芳于1984年结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袁培强、被告杨兰芳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智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袁培强与被告李智武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智武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李智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兰芳与李智武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均无相关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故本案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智武、杨兰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培强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李智武、杨兰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