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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云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江。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丹、被告人杨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杨云江多次至本县港沿镇、堡镇及向化镇等地区盗窃家禽、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4月底某日晚,被告人杨云江至本县港沿镇同滧村洪滧XXXX号被害人沈甲家的鸡棚内,窃得3只鸡,共计价值人民币150元。2、2014年5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杨云江至本县港沿镇同滧村洪滧XXXX号被害人张某某家的鸡棚内,窃得4只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3、2014年5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杨云江至本县港沿镇同滧村港北XXX号被害人丁某某家的鸡棚内,窃得2只鸡,共计价值人民币80元。4、2014年6月底某日晚,被告人杨云江至本县港沿镇合东村XXX号被害人彭某某家的鸡棚内,窃得4只鸡,共计价值人民币160元。5、2015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杨云江至本县向化镇阜康村新圩XXX号被害人杨某某家的鸡棚内,窃得4只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6、2015年4月底某日晚,被告人杨云江至本县向化镇齐南村阜西XXXX号被害人沈乙家的鸡棚内,窃得4只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元。7、2015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杨云江至本县堡镇小漾村漾东XXX号被害人沈丙家的鸡棚内,窃得3只鹅,共计价值人民币315元。8、2014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杨云江至崇明县堡镇南路XXX号公交车站内的堡陈线公交车上,乘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冯某某挂于窗边的背包内的钱包窃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6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2014年5月,杨云江已因本节事实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8日,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杨云江主动如实地交代了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云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询问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崇明县物价局出具的关于鸡、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沈甲、张某某、丁某某、冯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沈乙、沈丙的陈述,被告人杨云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云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云江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十五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云江退赔人民币一千四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害人沈甲一百五十元、被害人张某某二百元、被害人丁某某八十元、被害人冯某某一百六十元、被害人彭某某一百六十元、被害人杨某某二百元、被害人沈乙二百元、被害人沈丙三百一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