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709—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楼庄乡。被告:冯某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楼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冯伟伟应得工程款1441107.9元,并提供陈明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xxx**广汽传祺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伟伟应得工程款144110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