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广利与牛亚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利,牛亚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利,男。被执行人牛亚义,男。申请执行人高广利与被执行人牛亚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发动机编号为D1146TI301511EA的DH300LC-V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下落和线索,本案无法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挖掘机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