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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广利与牛亚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利,牛亚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利,男。被执行人牛亚义,男。申请执行人高广利与被执行人牛亚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发动机编号为D1146TI301511EA的DH300LC-V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下落和线索,本案无法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挖掘机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