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连成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连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696号原告任连成,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代表人王爱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连成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勤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