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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须权与张金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须权,张金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530号原告王须权。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李秋燕,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须权与被告张金彪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须权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须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须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秦世军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