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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卫东与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赵卫东,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烈山区。被告:郑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东与被告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卫东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