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欧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欧某。被执行人胡某。欧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在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补偿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