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邵亮、周俊与邬坚东、杨怀君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亮,周俊,邬坚东,杨怀君,邬正馨,张淑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邵亮,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周俊,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邬坚东,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杨怀君,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邬正馨,男,193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邬坚东,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淑君,女,193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邬坚东,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亮、原告周俊与被告邬坚东、被告杨怀君、被告邬正馨、被告张淑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亮、原告周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亮、原告周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