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区明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冯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区明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敏,赵盛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东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坡,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明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檀山路16号新城花园B区1幢0104、0204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冯敏。原审被告赵盛琴。上诉人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明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冯敏、赵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事实没有争议,并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陈开亮代理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