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6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圣达与康基恒业(北京)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圣达,康基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6139号原告肖圣达。被告康基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1号楼11层06B、07、08、01室。法定代表人刘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圣达与被告康基恒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圣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圣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圣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圣达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巫 霁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