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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恩有与门吉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有,门吉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王恩有,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门吉庆,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有与被告门吉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