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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008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白爱芹与武安市地力洁净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武安市地力洁净煤有限公司,河北秋阳秸秆开发有限公司,王某,苗某,温某,闫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850-8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武安市地力洁净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秋阳秸秆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苗某。被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白某诉武安市地力洁净煤有限公司、河北秋阳秸秆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王某、苗某、温某、闫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武安市地力洁净煤有限公司、河北秋阳秸秆开发有限公司、王文安、王某、苗某、温某、闫某、高某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