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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江浩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帅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