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斌与李立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陈斌,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宋红,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新,男,1966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李立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倪泽清审 判 员 程明芳人民陪审员 吴来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